2005年6月27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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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第一”拍
朱品昌 庄亦正 陈涛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8月21日,对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分行诉上海宏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上海宏盟公司偿还无锡农行贷款1000万美元及相应利息,无锡农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执行过程中,无锡中院遇到了重重困难。最近,该院首次运用今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被告方抵押的上海黄金地段“弘基假日广场”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创下了标的额为11.4亿元、中国司法史上拍卖最高的纪录。
    
  案情扑朔法院几经周折
    这起案件的原被告双方从签订借款合同、引发纠纷、诉至法院,直到法院执行到位,共历经了整整10年。
    无锡中院于1999年5月24日受理此案,经审理查明:1997年9月17日,无锡农行与上海宏盟公司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约定自1997年9月17日至2000年9月16日,无锡农行向上海宏盟公司提供最高额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贷款,上海宏盟公司以上海四川北路4街坊108号地块的土地(面积26788平方米)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并约定该项贷款用于江苏华宁国际贸易公司无锡太湖贸易部(以下简称华宁贸易部)向无锡农行开立信用证之付款保证,如无锡华宁贸易部到时出现信用证款项垫付,无锡农行有权从上海宏盟公司账户直接扣划用以对外付款,另约定每笔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及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
    合同签订后,双方至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处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领取房地产其他权利证书。随后,上海宏盟公司向无锡农行出具了借款凭证。无锡农行遂分别于1998年8月3日、12日、21日及同年9月7日向上海宏盟公司在其行的存款账户,发放期限为一个半月的贷款共计1000万美元,因无锡华宁贸易部未能向无锡农行支付垫付的信用证款项,无锡农行又将上述款项扣划用作抵冲无锡华宁贸易部于1997年11月20日向无锡农行申请开立了4份信用证项下欠款。
    经法院查证核实,该4份信用证项下议付单据均系虚假单据,也无真实贸易背景,虚假单据均由上海宏盟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提供。无锡中院于1999年对无锡华宁贸易部及涉案人员进行了刑事处罚。
    1998年9月17日起,无锡农行就一直向上海宏盟公司催收贷款,上海宏盟公司则认为未取得贷款,也未为他人贷款担保,要求办理撤销地产权证的抵押手续,双方产生纠纷,难以调处。根据民诉法管辖规定,无锡农行遂将上海宏盟公司诉至无锡中院。鉴于该案情况复杂,标的额巨大,无锡中院十分重视,派出骨干力量,组成合议庭,谨慎处理。
    无锡中院经审理认为,上海宏盟公司对信用证所作的担保应认定无效,无锡农行仅以借款合同要求上海宏盟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不当。且双方在开证及担保上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于2004年3月11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上海宏盟公司赔偿无锡农行500万美元及相应利息损失,驳回无锡农行要求宏盟公司承担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的请求。
    一审判决后,无锡农行与上海宏盟公司均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院慎重审理,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原审判决对信用证担保纠纷的审理,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范围,本案借款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上海宏盟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是本案处理的范围,故于2004年8月21日判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海宏盟公司应归还无锡农行贷款1000万美元及相应利息,无锡农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执行受阻决定拍卖地块
    省高院二审判决后,上海宏盟公司不服,拒绝履行法院判决。至此,案件执行陷入泥潭。
    原告胜诉却无法兑现,拿不到本因属于自己的财产。而上海四川北路“弘基假日广场”那块天价土地却被继续闲置而不能处理,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上海市虹口区政府也心急如焚。
    出于无奈,无锡农行于2004年9月9日提出执行申请,无锡中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登记。
    作为无锡法院受理的最大的金融执行案件,此案被交由执行局执行长为首的执行组执行。此后,执行组先后16次奔赴上海,开始了漫漫执行路。
    执行组通过认真细致的调查后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宏盟公司系1993年12月27日由上海市虹口区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5%股份)、虹口区投资管理公司(5%股份)、上海新城房产企业公司(10%股份)、上海宏盟国际有限公司(80%股份)合资而成,该公司是为开发上海市四川北路4街坊108号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而成立的项目公司,其除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外无其他财产,该土地总面积为26788平方米,出让金为14602139美元(已交付),1995年10月30日,上海宏盟公司取得沪国用(批)字第00144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为50年,1997年9月17日该地块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无锡农行。2002年10月14日,上海第二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以5300万元的标的实施了财产保全措施。执行组找到上海宏盟公司,几乎人走楼空,只剩下几个留守人员,据他们反映,合资双方都在找买家,而双方又都不同意对方找到的买家,所以就搁了下来,一搁就是10年。
    为了执行本案,执行组与上海市虹口区政府多次联系,请求他们出面协调,配
    合本案的执行。执行组对虹口区政府说,上海二中院以5300万元的标的实施财产保全查封措施,与无锡中院的执行并不发生冲突,因无锡中院的执行标的额远远大于5300万元。无锡中院可以根据最高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进行“轮候查封”,该地块上所产生的收益,可作为法院执行的对象。
    虹口区政府从大局出发,十分支持无锡中院的观点,认为该土地可以进行拍卖,而且法院的此次执行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同时避免在此地块上产生环境脏乱差的“最佳契机”。
    
    准备拍卖理头绪再攻坚
    执行拍卖紧锣密鼓按照程序正常进行。由于上海宏盟公司除上述土地使用权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组于2004年9月15日在虹口区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并于同年11月1日发通知书给上海宏盟公司,要求其在10日内派人到无锡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机构。
    可上海宏盟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法院协商或书面确定评估机构,法院便委托上海富申国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土地的价值进行评估。
    2005年1月17日,该评估机构作出了评估报告。报告确认,该地块评估价为122908.70万元。报告送达后,当事人双方对评估结果无异议。
    执行拍卖的进程又向前推进了一步。上海宏盟公司2004年12月21日函告无锡中院,确定由上海拍卖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拍卖行)为该地块的拍卖机构。无锡农行同意上海宏盟公司的意见,委托上海拍卖行实施拍卖。
    不料,半路杀出程咬金。2004年12月28日,一位自称“王某某”的人持有署名为“上海宏盟有限公司”及“张某某”的多份委托书来到无锡中院,要求以“香港××集团有限公司”的身份(未有外事部门的认证),前来协商处置上海宏盟公司资产,表示愿意筹措资金在15日内还款。法院接待后表示,只要执行标的款到位并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后,可以停止执法措施。但期限届满后其未践诺。
    2005年1月14日,执行组在上海主动和“上海宏盟”及“张某某”的代言人“王某某”联系。其称,由于上海宏盟国际有限公司占有58%的中方股东上海中星(集团)有限公司不肯参加股东会,导致无法收购中方股权。并声称其要以“重庆国投”的名义以7亿元价格收购拟拍卖土地,对超过8亿元的收购价格都要加以阻止,其还承诺3天后还款,否则由法院处置土地,但后来仍未见其行动。
    86个回合11亿地价落槌
    2005年2月22日下午2点,根据财务部门报告的竞买单位保证金(人民币1亿元)目前实际到账的情况,中院执行组确认竞买人为三家。
    当上海著名拍卖师报出9.8亿元的拍卖底价后,时隔30秒钟,有人举牌应拍,开始了难以想像的激烈竞争。在法院的监拍及30多家新闻媒体的全程跟踪下,经过86个回合的激烈竞争,拍卖标的物最终由中建某公司以11.4亿元人民币拍得。
    据有关媒体称,上海拍卖史上同时诞生了两个新纪录:一是上海土地公开拍卖有史以来最大面积的地块;二是每亩最高的成交价,即共计40亩土地,每亩2850万元。
    此案的执行通畅流利。按照拍卖的执行协议,11.4亿元将分期到达法院指定账户,再由法院监督发还当事人。该案将于今年8月执行完毕。据悉,截止5月底,执行款项已到位5.7亿元。
    至此,这起社会关注、扣人心弦的中国司法“第一拍”,划上了圆满的句号。